清朝知州是几品官 他们的工作很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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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最基层的行政单位是州、县,知州、知县因此也就属于亲民官。但是在官职的设置上,知州的品级又高于知县。有不少读者也询问笔者,知州到底是个几品官?其工作职能是否与知县类似?下面以清代的官制,来具体介绍知州的情况。
一,州的设立
州的设置早在周代就有,其长官称为州长;隋唐时期称刺史。唐代后期,藩镇割据,州刺史多自己委任。宋太祖建国后,鉴于这种弊端,派中央官员带本衔临时代理州事,乃称“知州事”。元、明以后,一些重要地区多设立“府”,凡不改府之州则降与县同。明、清以州为府属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或因地处冲要,或因地广事繁,视地而设,或以县改设。
清代的州分为“直隶州”和“属州”。凡不改府,而仍辖有属县的州,则隶属于布政司,为直隶州,其制同府。清代各直隶州和属州的设置,或由特设,或由县升,或以属州升为直隶州,增改无常。
按《光绪会典》记载,全国设直隶州73个,属州145个。其各省的设置数目为:
直隶州:直隶6个、山东2个、山西10个、河南4个、江苏3个、安徽5个、江西1个、福建2个、台湾1个、湖北1个、湖南4个、陕西5个、甘肃6个、新疆4个、四川8个、广东5个、广西2个、云南3个、贵州1个;
属州:直隶17个、山东9个、山西6个、河南6个、江苏3个、安徽4个、江西1个、浙江1个、湖北7个、湖南3个、陕西5个、甘肃6个、四川11个、广东6个、广西15个、云南26个、贵州13个、奉天5个、吉林1个。
二、知州及其佐贰官的设置
1,知州
直隶州知州为正五品官(乾隆十三年改)。按清代官制,直隶州知州例由各衙门满、汉主事,各部院满、汉堂主事,都察院都事、经历、大理寺左右丞、太常寺满寺丞,光禄寺满署正等保送补授;外官则由京县知县及外县知县升任。如有升迁,照例升六部员外郎、各省知府及盐运司运同。
属州知州为从五品官。按清代官制,属州知州例应由外府通判、外县知县、布政司经历、布政司理问、盐运司运判、直隶州州同和州同升任。如有升迁,照例升六部员外郎、顺天府治中、奉天府治中、盐运司运同、府同知和直隶州知州。
知州为州之长官,掌一州之政令。直隶州虽同府制,但按例并无附郭县,其所治州城即以知州行知县之事。因此,无论直隶州还是属州,知州均为直接办理民事的官员。凡刑名、钱谷及争讼、盗贼各案,无不亲理。直隶州均有属县,知州对属县有察核之责,一切政务,均归综理。
2,知州的佐贰官
知州的佐贰官是州同和州判。州同、州判即府之同知、通判。各州设州同、州判之例始于元代,明清沿袭其制。
直隶州属州之州同均为从六品,州判均为从七品。不过州同、州判并非每个州都设,有的州仅设州同,有的州仅设州判,还有的二者皆不设。《光绪会典》中记载,73个直隶州中,共设州同20人,计:直隶2、山东2、河南1、江苏2、安徽3、福建2、湖北1、湖南1、陕西1、甘肃2、四川1、广东2。
直隶州州判共35人,计:直隶5、山东2、山西4、河南3、江苏1、安徽2、江西1、湖南2、陕西2、甘肃3、四川6、广东2、广西1、云南1。
145个属州中州同共32人,计:山东4、河南1、安徽3、江西1、湖北2、湖南1、陕西2、甘肃1、四川2、广西11、云南1、贵州2、吉林1。
属州州判共35人,计:直隶4、山东4、河南3、安徽1、浙江1、湖北5、湖南1、陕西1、甘肃2、四川2、广西5、云南3、贵州2、顺天府1。
各直隶州、属州的州同执掌各州粮务、马政、巡捕、水利、海防、河防诸事。各州同、州判均设攒典一人,协助办理所掌事务。
三,直隶州及属州的衙署及属官
知州的办事衙署,未见有官书记载。但知州与知县同为直接办理民政的官员,其衙署大致应与知县衙署一样分设各房及狱所等。知州的属官设有吏目、巡检、驿丞、闸官、税课大事使等。
州吏目始设于元代。清代官制,州吏目为从九品,各州设吏目一人或二人,全国共有221人,各州吏目均设有攒典一人协助办事;
巡检始设于金代。清代官制,州巡检与县巡检同为从九品官,一般设于关津要害之地,称巡检司,专掌缉捕盗贼诸事,全国共设巡检121人,各州巡检均设有攒典一人协助办事;
驿丞始设于明代,清于各州县设驿丞,专掌驿站,办理邮递迎送官员诸事。驿丞为未入流之杂职,清代各州设驿丞共7人;
闸官也是未入流之杂职,属各州、县,掌水闸之启闭事务。清代各州属之闸官共11人;
税课司大使,未入流之杂职,掌商税征收诸事,清代设州税课大使者仅江苏通州直隶州1人。
除了上面介绍的属官外,还有州库大使和州仓大使,负责管理银库和粮仓。此外,各州还设有医学、阴阳学、僧正司及道正司。这些机构的负责人均为未入流,其名册例由知州送往吏部注册备案。
清代的知州,尤其是属州的知州,尽管在品级上高于知县。但就其工作性质来讲,知州无疑就是一个从五品的知县,同样每天都要和刑名、钱谷之事打交道,属于最苦最累的亲民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