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起重机是特种设备吗(汽车起重机型号与吨位一览表)
汽车起重机是特种设备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些车辆都是用于工程建设的,所以不属于特种设备。那么什么是特种设备呢?它包括哪些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话题吧。一、什么是特种设备?它包括哪些?它有什么作用?怎么使用?有哪些注意事项?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特种设设备,特种设备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在特定环境、条件下使用的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轨道交通工具以及其他设备。
简单粗暴,开门见山,谈谈流动式起重机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管辖的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度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可见,流动式起重机是起重机械的一个分支,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的流动式起重机是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管辖的。
在现实当中,很多人咨询过“我的流动式起重机械要不要登记、检验;我要办流动式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怎么不给我办?我的流动式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到期了,我要复审,你怎么不给我复审?”主要是集中于作业人员证这个问题。现在来解答一下。
特种设备的管辖是按照目录管辖的,意思是:即使你所使用的设备满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的定义,但是没有收录在《特种设备目录》中,那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不对其进行管辖。截至目前为止,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总局发过两次《特种设备目录》,一次是2004年(2010年增补过一次),一次是2014年。2014年10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发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这两个目录里面管辖的设备,可以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今天咱们单单就流动式起重机械来做个比较:
请看上图,这是2004年《特种设备目录》与2014年特种设备目录中有关流动式起重机械设备的对比,红色的文字是删除的部分,蓝色的文字是修改后的部分。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 ,流动式起重机械从2004年的9种,减少到2014的4种;删除了,全路面起重机、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集装箱跨运车、轮胎是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和随车起重机,增补了铁路起重机。这里面争议最大的,也是询问问题最多的就是汽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极易混淆,造成管理的混乱。
从2014年到现在,新版的《特种设备目录》已经施行了将近6年。可是。仍然有一些部门和汽车起重机使用单位,要求从事汽车起重机作业的人员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流动式起重机作业人员证,否则不允许进场作业,导致从事汽车起重机工作的人员无所适从,考证无门。无可奈何,只能苦口婆心:“不是对你们有意见,也不是故意刁难你们,这个设备已经不在我们的管理范围内了,这个设备的作业人员证也已经取消了,实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啊!”不是说大家要活到老、学到老么,那我们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也应该与时俱进、学习提高,不能总躺在过去的模式里,不能人为的设置这些门槛,应该已经“不合法”了。
当然了,也有一部分人根本认不清什么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笔者跟他们解释的时候是这样的:路上面跑的带起重机的那个叫汽车起重机,也就是俗称的“汽车吊”,这个大部门都能脑补出来是什么东西,就是下面这几个:
然后,什么轮胎起重机?稍等,客官,图片来咯:
有什么不一样?一个有车头,一个没有车头。也就是说,汽车起重机在吊运的时候是起重机,不吊运设备的时候它就是个车,自己可以开着随意溜达。而轮胎起重机呢?对不起,它就是被砍掉车头的汽车起重机,你要拉着它溜达,那你还得找个拖车来,因为人为的很难推动他。轮胎起重机工作地点还是相对固定的,它不能自主动力移动,只能在较小的地域范围内由动力部分拖着移动,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解决企业要在不同地方实现起重吊装的工作。能不能自主移动,是由个人总结出来的一个分辨 *** 吧。
另外,由于汽车起重机已经从《特种设备目录》中删除,所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适用范围也就不包括汽车起重机了,这就回答了开篇的问题,至少说到目前为止,汽车起重机作业人员的作业证不需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考核、领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没有核发汽车起重机作业人员证的职能。
望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汽车起重机使用单位和汽车起重机产权人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