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帝十分严厉的禁毒法 华人是死缓洋人是死刑
大清,任何官员都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在全国准备严禁鸦片的时候,自然而然拿主张弛禁的许乃济祭旗,以示决心。比他还可怜的是庄亲王奕贲和辅国公溥喜,他们被革去了爵位。这两位皇亲国戚在全国讨论禁烟的时候,偷偷跑到庙里吸毒,被道光皇帝抓了个典型。接下来,道光皇帝在整个北京城的皇亲国戚中,首先开始了禁毒运动,一大批官员和亲贵被贬官免爵。
集体讨论的结果诞生了三十九条《钦定严禁鸦片烟条例》,这篇条例总共有九十四页内容,非常的严厉和复杂。主要内容如下:
所有吸毒人员,在一年半之内必须戒烟,不能禁烟者将被判刑,绞监候(死缓)。鸦片烟贩,就地正法,斩立决。所有开设烟馆,提供吸烟场所,以及包庇贩毒的官员,就地正法,绞立决。为国内走私提供货源的洋人,就地正法,首犯斩立决,从犯绞立决。
这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除了吸毒人员是死缓以外,其他凡是参与鸦片销售的相关人员,无论洋人还是中国人,全杀,就地正法,一个活口不留。
很讽刺,被后世评为弛禁派代表,主张丧权辱国的大汉奸穆彰阿,却制订了如此严格的禁烟法律,并且有专门针对洋人的内容,可以说,这是一部全球禁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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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着重讲一下,清朝对洋人实行的其实一直是治外法权,洋人行动受约束,但不受审判。因为来中国做生意的洋人很多,经常与百姓发生纠纷,但是各国法律不同,法律的精神和文化也大不相同,这些洋人不懂天朝法令,而大清的官员也有点有理讲不清。最后除了严格控制这些人的行动自由之外,就不再用大清的法律去约束他们了,跟他们讲大清律也没用,他们听不懂。
这样的结果是由一些著名的案例导致的,具体案例后面会讲到。西洋各国没有治外法权,那是因为他们的立法精神是相同的,而中国的立法精神跟西洋相比则是完全相反,南辕北辙,不存在可比较性。
后来《南京条约》签订后,举国愤怒,特别是辛亥革命以后,中国人都觉得这个治外法权是最丧权辱国的,为什么洋人犯法就不能审判呢?实际上,这项规定早在《南京条约》签订前一百多年,就已经开始执行了,只是从来没有明文发布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