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成功的原因
民主是极其脆弱的东西。自1787年以来,民主经常失灵,远多于成功的次数仅在20世纪,民主就曾几度沦陷,德国、西班牙意大利、俄罗斯;非洲和亚洲许多新兴国家;南美许多老牌国家。人类依然发现,很难找出管理自己的方法,即使在今天,大多数人依然生活在独裁政府的管制之下对他们的日常生活说三道四民主,及其伴随而来的自由,往往难以实现,而且维持起来更难。脱胎于制宪会议的美国社会绝非尽善尽美。这个国家饱受种族摩擦之苦,看来几乎没有根除的可能。它还有令人头痛的贫民问题,虽然几任总统真心实意想解决,并投入大量金钱,但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市中心的犯罪率节节上升,无论是严刑峻法还是宽大处理,对于减少犯罪都收效甚微。近几十年里,这个国家更愿意用枪炮来解决外交问题,而不是像开国元勋们希望的那样,理性地寻求更富有成效的解决方案。至少在一些观察家看来,这个国家的老百姓显得过于热衷做肤浅的表面文章—“加利福尼亚综合征”—而不是去做一些对生活有意义的事情。因此,如果用理想来衡量,美国还差得很远。宪法及其后成立的政府,都未能达到建国之父们宣扬的理想。我们现在进行归纳,必须实事求是。但是,当我们用现实—世界上其他国家——来衡量美国时,我们吃惊地发现,美国治理得非常好,当之无愧是全球最繁荣富强的国家,堪称世界上最自由国家的典范。
世界上不要求公民随身携带身份证件的国家不多,美国就是其中之一。可能只有在美国,普通老百姓才能够切实有机会发表意见,推举他们中间的某个人竞选公职。在美国,人民不想要的政策几乎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他国家很少能做到,和其他国家相比,美国人民的声音,不论好坏,总是更加响亮。因此,如果不看那些正在化脓的伤口,特别是贫困和种族歧视,仍在破坏美国的社会结构,可以公平地说,在经历漫长的道路之后,美利坚合众国有望实现费城立宪者们的构想。那么,关于美国宪法,是什么使美国的民主不仅得以幸存,而且蓬勃发展的呢?是立宪者们如人们所说的那般贤良,抑或只是机缘巧合?
美国宪法之所以取得成功,原因并非一个,而是多方面的。第一出席费城会议的这些代表,用美国精神写就了这部宪法。查尔斯·平克尼明确表示,这是一部专为美国人民量身定做的文件,其他代表马上表示认同(这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将其应用到其他文化却不一定成功)。与会代表了解他们的人民,大部分代表从政多年,他们熟悉美国人民的思维和情感方式:他们明白事理、务实,最重要的是,他们思想上独立,他们希望以自己喜欢的方式生活,政府干预越少越好。美国人信仰上帝,但对物质生活的追求高于对精神生活的追求。他们想要一个务实、开放的政府,建国之父们建立的正是这样一个政府。
美国宪法不是由理论家写成的,而是由一批具有丰富政治经验的人写成的,宪法的制定反映的政治现实,不仅是1787年时他们所看到的,而且是他们为子孙后代所想到的。尽管建国之父们想忽视美国精神例如后来汉密尔顿带头那样做了但他们知道做不到,因为这点应该十分清楚,未经本人同意,美国人民不会也不可能被管治。詹姆斯·麦迪逊及其支持者,特别是詹姆斯·威尔逊,坚持建立一个以人民为基础的新政府,是完全正确的。他们用新的理论,即人民可以用任何方式授予权力,来取代旧的社会契约观念,也是完全正确的费城的大部分代表都很明智,他们赞同麦迪逊和威尔逊的意见。
有时,他们一开始并没有得出这个结论,但最终,他们投票决定,让人民按切合当时实际的紧密程度参与政府管理。他们提议代表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在1787年,这是世界上最广泛的选举权,他们还提议各邦批准大会要有广泛的参与度,而且,也许是最重要的,通过频繁的选举和修正案机制,人民有机会迫使政府接受政策。他们想要一个最终属于人民的政府,将美国民主制度发扬光大。第二,美国宪法之所以成功,是因为制宪先贤们懂得人的自然权利。他们认为,人类身上有许多善的方面,但同时也清楚地知道必须小心提防人类身上恶的一面。那时候,只要有点政治头脑的美国人,几乎都极度不信任人能够贤明正当地行使权力。
大家普遍认为,“利己主义”是人类行为的主要决定因素。我们还认为,即使从最广义上来看“利已主义”,得出的结论也是如此。也许这样的时代终会到来,到那时候,人们为了共同利益,愿意牺牲自己的最大利益,但我们不指望这样的时刻很快就会到来。美国宪法反映了人性的现实。选民们并非总是作出明智的选择,这是理所当然的。政界人士往往把自己的利益置于其管治的人民之上,这也是理所当然的美国政府的设计,不仅在好人掌权时运作正常,而且经常在蠢蛋、无赖、不学无术之人掌权时也能运作正常。第三,宪法允许政府拥有足够的权力,推行它应该做的事情。
一些代表来参会,是希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但另外为数不少的代表可没这么想,需要说服他们。他们对赋予新政府太多权力持谨慎态度同样,他们也很清楚,新政府必须拥有实权,他们肯定会赋予新政府实际权力,因为他们开始理解三权分立的概念及其制约和平衡机制,相信会获得成功。第四,建国之父们非常关心少数派的权利问题。他们认为自己及其同类是拥有债权的少数派,而债务人占多数,多数派势必想方设法“压迫”他们,这是他们关心少数人权利的部分原因。不过,抛开他们自己的私利,他们也承认,即使在那时,这个国家还是少数派组成的群体。没有一个派系、会或职业团体真正占据支配地位。